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2月17日发出通函厘清了其在认可主要投资于私募及流通性较低的资产的封闭式基金(即另类资产基金)方面的规定,以便利封闭式另类资产基金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一个关键准则是寻求认可的另类资产基金具备庞大规模,预期市值达7.8亿港元(1亿美元)。此外,视乎个别另类资产基金的投资策略,寻求认可的另类资产基金最好能够持续产生稳定收入。
估值方面, 证监会认可的上市另类基金必须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UT Code) 与估值有关的要求, 特别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8.7(o)、(p) 和 (q) 下的要求,以及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应用的关键估值假设和参数。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o), (p) and (q) 一般规定 (i) 基金的投资必须定期独立及公平地估值。在适当情况下,应一致地采用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和行业最佳实践;(ii) 销售文件及年报须披露估值频率、基金投资的估值方法、估值代理的身份及资格、估值代理评估基金资产的经验,以及代理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公司集团的关系等全部详情;及 (iii)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必须包括警告,表明本基金的某些相关投资可能不会活跃交易,并且此类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必须警告潜在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11.6A条,财务报告必须按照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编制,其中可能包括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证监会接受的其他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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